可怕追求者 1
- 觀希國際法律事務所
- 2023年7月11日
- 讀畢需時 2 分鐘
已更新:2023年8月3日
案例:
小香在公司一直被同事小李追求,小香已經和對方講明,自有老公了,請他放尊重點。但對方仍不停找機會寫情書,內容不停邀約小香約會,甚至堵小香下班,小香為此害怕恐懼,不敢上班,請問小香有什麼方法處理呢?
律師解說:
這應該是很多女生在職場遇到的情形,可怕的追求者,影片看太多,追的方式激烈有可怕,但可能又不到性騷擾程度,卻讓人心驚肉跳無法上班,此時因為新法的增訂,已經有更完善的保護。按本法所稱跟蹤騷擾行為,指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下列行為之一,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一、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特定人行蹤。
二、以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特定人之住所、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
三、對特定人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或其他相類之言語或動作。
四、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對特定人進行干擾。
五、對特定人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
六、對特定人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七、向特定人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譽之訊息或物品。
八、濫用特定人資料或未經其同意,訂購貨品或服務。
對特定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同居親屬或與特定人社會生活關係密切之人,以前項之方法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無關之各款行為之一,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亦為本法所稱跟蹤騷擾行為,跟蹤騷擾防制法(下稱跟騷法)第三條定有明文。
在跟騷法通過後,小李的行為可能構成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和第五款、第六款。此時小香可以做的,最簡單的方式是:
按警察機關受理跟蹤騷擾行為案件,應即開始調查、製作書面紀錄,並告知被害人得行使之權利及服務措施。
前項案件經調查有跟蹤騷擾行為之犯罪嫌疑者,警察機關應依職權或被害人之請求,核發書面告誡予行為人;必要時,並應採取其他保護被害人之適當措施,跟騷法第 4 條第一項、第二項定有明文。
所以這時小香應該趕快和附近的派出所提出,由律師陪同確認警察開始調查並做成書面紀錄,告知可行使之權利與服務措施。這時警察機關可能會下一個書面告誡書給小李,用此方式作為保護小香的方式。